重庆新光大律所收款不作为致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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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1. 收款后完全不作为:被告收取费用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未起草法律文书、未调查取证、未与相关方沟通、未推进案件程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 2. 频繁更换对接人员、无人负责:被告在服务群内频繁更换工作人员,每次更换均需重新沟通,无固定律师跟进,导致事项持续拖延、无人负责 。 3. 长期失联、消极推诿: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均无人接听、不回复消息;被告以“忙”“再等等”等理由敷衍,始终不推进、不反馈、不解决 。 4. 严重拖延导致逾期、造成损失:因被告长期不作为、故意拖延,导致原告委托事项超过法定/约定时限,错失处理时机,造成实质性损失与风险,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