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合作商户欺诈致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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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中午,被告方人员冒充支付宝工作人员,前往原告经营的店铺。被告利用原告对支付宝*台的信任,以“开通红包”、“解冻额度”等虚假理由进行欺诈性推销。 在被告的诱导和欺*下,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花呗向被告支付了2796元,并收到一台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学*机。原告并未真实意愿购买该商品,该交易系受欺诈所致。 事后,原告发现被*,立即向支付宝*台投诉。支付宝*台经核查,已认定原告投诉成立。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款,被告均推诿拒绝。 通过贵*台找出支付宝的收款人信息。通过收款人信息追回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