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师教云课堂虚假宣传快速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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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原告在家乡微信公众号“沙县三度资讯网” 看到被告一广州师教云课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招生宣传,声称可以最快1.5年内取得本科法学第二学历。原告遂添加该机构招生老师秦仕国(电话:176****5200)咨询报名事宜。 该老师明确承诺,以原告条件报考华侨大学自考本科法学专业,可通过其网络学*课程助学减分、减免考试科目方式,实现1.5年毕业、 2年内拿证。在其诱导下,原告在“师大课堂app”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与被告三广东金豆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2期免息分期合同,通过“豆乐派”微信小程序,每月21日从原告工商银行账户(6222 03***********11)自动扣款290元。 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原告已被自动扣费5期,共计1450 元,合同总金额3480元。对方告知原告,如中途不缴费将影响征信, 主动退学需支付违约金。 报名后,被告一将原告后续学*对接至被告二广州博志学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柚可班主任”)。直至成人自考报名时,原告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台核实:法学自考本科需通过17门课程,一年仅2次考试,每次最多报考4科,即便每年8科全部一次性通过, 客观上也完全不可能在2年内毕业拿证。被告所作“快速拿证”“助学减分免考”承诺均为虚假宣传。事发后,原告多次就拿证时间及虚假承诺问题联系招生老师秦仕国,4 年仅2次考试,每次最多报考4科,即便每年8科全部一次性通过, 客观上也完全不可能在2年内毕业拿证。被告所作“快速拿证”“助学减分免考”承诺均为虚假宣传。 事发后,原告多次就拿证时间及虚假承诺问题联系招生老师秦仕国, 均被拉黑微信、拒接电话、拒不回应,三被告均拒绝履行承诺亦拒绝退费。 三被告以虚构事实、虚假承诺方式共同实施欺诈,诱使原告在错误认 识下签订合同并缴费,其行为已构成《民法典》第一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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