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光大律所虚假宣传、违约服务及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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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直接可以复制粘贴到 12315*台 或 司法局投诉入口 投诉书 投诉人: 保娟玲 联系电话: 138****4959 被投诉对象: 重庆新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地址:重庆) 投诉类型: 虚假宣传、违约扣费、侵害消费者公*交易权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期委托被投诉方,处理两张信用卡的债务协商(停催、展期)事宜,并向其支付服务费用共计 人民币1500元。 二、事实经过 1. 委托约定: 双方约定由被投诉方全权负责两张信用卡的债务协商工作,包括争取银行停催、展期等实质性服务。 2. 服务现状: 截至目前,被投诉方仅针对其中一张信用卡拟定了一份内部方案,从未取得银行任何形式的官方书面确认(如正式展期协议、停催函等),未实现任何实际效果;另一张信用卡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服务、无任何工作记录,也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推进。 3. 扣费争议: 经双方协商解除合作后,被投诉方单方面提出扣除所谓“展期方案维护成本” 人民币750元,仅退还剩余款项。- 本人异议: 两张卡仅服务了一张且无有效成果,第二张卡完全空白。所谓“成本”无明细、无凭证,且扣费标准基于完整服务(两张卡),这在事实上和逻辑上均不成立。 三、被投诉方存在的问题 1. 违约服务: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对两张卡的全部服务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 虚假宣传/虚假服务: 吹嘘取得了“停催、展期”方案,但无银行官方确认,属于无效服务,涉嫌欺诈。 3. 不合理扣费: 以无依据的“成本”为名扣押部分费用,拒不退还未服务部分款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五、投诉诉求 1. 全额退款: 责令被投诉方立即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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