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钱包委托暴力催收侵犯人格权与隐私权
网友保保_WKCkrUVv
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小花钱包*台有一笔借款,目前处于逾期状态。但自逾期以来,*台方并未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与我沟通还款事宜,而是长期、持续地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对我进行严重的暴力、软暴力催收,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与精神伤害。 一、 催收行为严重违法违规,已构成骚扰与威胁 侮辱谩骂、恶意诋毁,侵犯人格尊严 催收人员多次通过手机号 186****9973、183****3507 等号码,向我发送包含 “人要脸树要皮”“老赖”“缩头乌龟”“过街老鼠”“缺德”“当蛆” 等大量侮辱性、攻击性语言的短信,恶意诋毁我的名誉,对我进行人格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台方放任甚至纵容此类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 威胁扩散个人信息、骚扰无关第三方,涉嫌侵犯隐私 催收人员多次在短信中明确威胁,要 “去社交*台、微信宣传”“24 小时持续短信通知”“联系*昌县草镇中仁村村委通知村民扩大影响”,试图将我的债务信息向我的亲友、村委及无关第三方扩散,以此逼迫我还款。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及《催收自律公约》,催收机构不得骚扰无关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债务人债务信息,此类行为已涉嫌侵犯我的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社会关系与生活安宁。 持续骚扰、言语威胁,已造成严重精神压力 除短信骚扰外,催收人员还长期对我进行高频次电话轰炸,言语中充满威胁、恐吓意味,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我长期失眠、焦虑,正常工作与生活完全被打乱。这种以骚扰、威胁为手段的催收方式,完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已构成软暴力催收。 二、 *台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缺乏约束 小花钱包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台,理应遵守《民法典》《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及《催收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对合作的催收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与约束。但*台方不仅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此类违法催收行为,反而放任催收人员采用侮辱、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逼迫债务人还款,其行为本身已严重违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与合规义务,应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三、 我的合理诉求 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暴力、软暴力催收行为,停止对我及无关第三方的骚扰、威胁与信息扩散; 对发送侮辱性、威胁性短信的催收人员及委托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向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