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逸花强制收取超次手续费及捆绑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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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旗下安逸花*台在借款业务中,强制收取无依据的超次提取手续费、捆绑收取担保保险费,未清晰明示收费标准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违规加重借款人负担,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投诉并要求退还违规费用。 1. 强制收取超次提取手续费(2021年9月-2022年11月) 在此期间,我在安逸花*台累计借款27笔,每笔借款均在无任何合同约定、无提前明确告知、无实际服务依据的情况下,被强制收取超次提取手续费30元/笔,合计被无故收取费用810元。该收费无任何服务对价,属于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且*台未就该收费履行任何提示、说明义务,违反公*交易原则。而且从第一次借款第一笔借款就加收超次提现手续费,客服还态度恶劣说是因为超次了,强行解释。 2. 强制捆绑收取保险费(2021年-2026年) 2021年至2026年期间,我在安逸花*台累计借款57次,每笔借款的每月还款账单中,均被强制加收担保保险费,该费用未征得我同意,属于捆绑销售行为,且*台未明确公示担保/保险服务的提供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风险承担机制,也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或保险凭证。经核算,截至投诉日,累计被收取担保保险费5000余元,大幅增加我的借款成本,变相抬高借款利率。 安逸花*台在借款流程中,未按照*金融监管要求,未清晰、完整列明各项息费明细,将手续费、担保保险费等隐性费用排除在利率披露范围外,刻意隐瞒真实借款成本,违反《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无效;利息、手续费、担保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均应纳入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4.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要求金融机构贷前清晰列明各项息费,明示综合融资成本,不得收取未明示的费用 。 投诉请求 要求退回多收取的超次提现手续费810元以及多收取的融资费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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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逸花在解决,未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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