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易拒退7日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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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和田玉饰品一件,双方约定商品价格为1300元,原告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付款,被告于2026年5月7日发货,原告于2026年5月11日签收该快递。 原告签收后,查验商品后发现实物不符合预期,且商品无任何人为损坏、原包装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原告在收货后7日内,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但被告以其单方设定的“24小时鉴赏期”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退货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且经营者设定的短于法定7天的退货期限,属于无效霸王条款。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