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快递丢件拒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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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4月10日通过中通快递寄送一部华为Mate 30 PRO手机,快件在运输途中丢失,但中通以“未保价”为由仅愿赔偿500元,而该手机新机5800购买,目前二手市场价约1000-1500元,500元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亦规定,未保价快件丢失应依照民事法律确定赔偿责任,不能以未保价为由免除责任。同时,中通快递单上“未保价最高赔500元”的条款属格式条款,未向我作充分提示和说明,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该不合理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均否定快递公司以未保价为由限赔的做法,判决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综上,本人仅要求赔偿1000元,已低于当前二手市场价值,充分考虑了折旧因素,诉求合情合理。恳请贵局介入调解,责令中通快递赔偿1000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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