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承诺赠送 4 次基础保养,事后拒不履约。故意不写入合同、仅承诺后台登记,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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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本人丈夫曾生前往比亚迪汽车海洋网佛山市宇道通4S店看车咨询,添加了销售张健涛的企业微信(以下简称曾生为本人丈夫,销售为张健涛)。 2月20日,销售微信电话邀约曾生下午到店洽谈购车细节。曾生到店,销售口头承诺购车可赠送4次基础保养及小家电等优惠。曾生当即确认购车意向并缴纳1000元诚意金,销售称赠送保养为赠品,不写入购车合同,提车时会录入系统(曾生当时已微信告知本人该优惠)。 2025年3月15日,曾生到店提车并领取了小家电赠品,销售告知其保养券后续录入系统,后续直接到店预约保养即可。直至2026年5月4日,曾生到店做保养时,发现系统内无任何赠送保养的录入,门店以销售张健涛已离职、查询不到相关记录为由,拒绝履行赠送4次基础保养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69条明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双方达成一致的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家不得以“未写入合同”为由单方面毁约;《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销售人员在职期间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对门店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离职、门店内部未登记均不能免除其履约责任,门店无法提供洽谈监控的,应依法推定承诺属实。 赠送4次保养未及时录入系统,系门店内部管理疏忽及过错,该过错不应由消费者承担,门店的行为已侵害曾生的合法权益。曾生虽无现场录音、聊天记录等直接凭证,但所述情况均属实,无任何虚构。 4S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依法负有保存监控录像的义务。本人要求门店调取2025年2月20日当天洽谈区域的监控录像,以核实销售口头承诺赠送保养的事实。若门店以“监控过期、无记录”等为由拒绝提供,系未履行证据保存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人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权利。 本人最终诉求:1.要求门店调取2025年2月20日洽谈区域监控录像,核实销售口头承诺事实;2.要求门店履行承诺,为本人车辆提供4次免费基础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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