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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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https://www.byd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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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2002年7月31日在香港主板发行上市,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坪山,是一家拥有IT,汽车及新能源三大产业群的新技术民营企业。比亚迪在广东、北京、陕西、上海、天津等地共建有九大生产基地。
比亚迪购车遭强制搭售保险及欺诈换车
原告:付茜月 被告:深圳市新恒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为生活消费购车,前往被告门店选购比亚迪PLUS3代顶配带激光雷达车型,双方敲定车价161900元,被告销售人员吴凤娇,翟增赫,主动提供专属车架号,明确该台车辆单独预留、专供原告提车。 被告刻意拒绝签订书面购车合同,设置交易前置条件:明确声称不在被告店内购买保险就不卖车辆,以拒售车辆要挟强制捆绑店内车险,违背原告真实意愿搭售保险,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严禁强制搭售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随后不断催促原告先行全额付清购车款、保险、购置税。 原告在被告捆绑胁迫、虚假留车承诺的误导下,误以为案涉车架车辆确定可交付,当本人全部购车款项人民币161900元、保险人民币6156元、购置税人民币7031。款项缴清后,被告突然谎称约定车架车辆PDI检测不合格无法交付,单方面强制要求原告更换非原定车架、非全新在库车辆。并且造假为非全新在库车辆重新贴原厂膜,贴膜完全不整齐,多气泡,本人多次询问是否不是刚到的全新车辆,两位销售仍旧坚决欺*本人说此车辆是刚到的全新车辆,属于欺诈和诱导置换。原告本人明确拒绝换车、坚持提取预留车辆,被告不但不能交出原车,且仅同意退还本金,和保险还有缴税金额,拒绝构成赔付人民币5000欺诈性损失赔偿、利息及全部合理损失。 本人支付的车辆全款人民币161900元,开出来的发票却是人民币158900元,此汽车销售公司声称此后厂家会发放置换补贴3000元,之后公司收到厂家补贴再退还给本人。却是实际本人暂时并没有收到收到此款项,不符合我所缴付的车辆全款金额发票。 因此,销售两次造假和错误诱导欺诈本人购买车辆催缴车辆全款,买保险,购置税。又要求本人置换非新车,拒赔偿本人损失。本人现主张退一赔三,和所有费用的损失。 被告主观存在消费欺诈故意: 1. 虚构锁定特定车架新车可交付的事实,以专属车架号锁定车辆*取原告全款; ​2. 以“不买保险不卖车”胁迫捆绑销售保险,利用信息优势强制搭售,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 收款后借PDI不合格恶意违约、拒不交付约定车辆,逼迫原告被动换车,事前留车、事后变卦属于故意虚构履约条件、误导原告付款,符合《民法典》欺诈认定要件:故意虚假告知→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据此付款购车。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处理中
比亚迪成都文景七虎4S店拒退订金涉霸王条款
2026年5月30日在成都文景七虎4S店交了5000元订金,后续出现纠纷,现在诉求:要求4s店退还订金5000元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经济纠纷
处理中
比亚迪海豚交车延期且拒退定金
本人侯晓艳于2026年4月1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1187号,上海羿正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一辆比亚迪海豚,交定金2000。合同签订内容经友好协商,在2026年。5月底前无车,协商定金可退。然2026年6月3日仍未收到有车消息,去门店协商退定金无果,故而投诉,要求返还定金。
投诉问题
交车时间延期
处理中
比亚迪六安翔隆迪王朝店合同违规
本人于2026年4月26日在六安翔隆迪王朝店预定车辆,并支付定金5000元,签订《汽车销售合约书》(编号:00***37)。经核查,该合同存在多项违规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合同主体信息缺失 合同首部“卖方”一栏为空白,未填写商家全称,仅盖章确认。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主体不明确属于重大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二、核心条款空白,商家恶意规避责任 1. 交车时间未约定:合同中“交车日期”为空白,商家可无限期拖延交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履约保障; 2. 违约责任缺失:未约定商家逾期交车、车辆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明显免除自身责任; 3. 余款支付方式未明确:付款细节模糊,存在后续争议风险。 三、定金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合同手写“定金不退”,但未与消费者协商,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需公*合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
投诉问题
交车时间延期、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比亚迪宋PLUS变速箱电液模块设计缺陷致失灵
本人于2020年12月购入一台比亚迪宋plus燃油版自动旗舰型,2026年5月27日在行驶途中,突然出现挂R挡踩油门无法后退的情况,车停在路中间,造成拥堵。于是2026年5月28日通过拖车往售后门店检测,检测结果为变速箱电液模块失灵需更换。经我多*台查询,比亚迪车型出现电液模块故障并非个例,而是厂家设计缺陷及通病问题。我的车辆保修期为四年十万公里,且此种故障发生时仪表不会弹出故障码,很可能在保修期内就已存在故障,只是未对行驶造成实际影响。并非我个人原因,厂家却要求我自费承担维修费用。于理而言,厂家存在设计缺陷却未在质保期内召回车辆或通知检查更换,而是拖到出现问题后让客户自行承担,这不合理。于情来说,客户购买车辆后,因厂家设计缺陷导致维修,厂家是否可协调做更换处理?此外,关于车辆电液模块,我查询了随车三包手册,手册明确表明电液模块保修期为十年十六万公里,但我联系厂家门店时,对方却称此型号并非我车辆的型号。那么,不是我车的型号为何会出现在本人车辆的三包手册中?购买车辆时为何无人向我说明?若不是,为何要在手册内注明?型号不同厂家有无向客户说明?厂家这种做法是一言堂还是不作为?是否属于诱导欺诈消费或是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最后我的诉求是:由于厂家车辆存在设计缺陷通病且三包手册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虽车辆质保期已过保,但于情于理,针对车辆变速箱失灵无法行驶的问题,我要求厂家正常履行保修义务,给予我免费维修及更换。(此投诉仅针对厂家质保问题,不涉及4S店)
投诉问题
变速箱问题
处理中
比亚迪变速箱问题检测
我的车是比亚迪24款宋LEV,目前接受OTA升级没有手车互联功能,咨询客服只是说只有25款智驾版有手车互联功能,同时期的汉LEV都升级了手车互联,是这个车硬件不支持还是由于这款车市场占有率少,比亚迪放弃了这款车的后续服务。能明确提供不能升级这个功能的说明或什么时间升级的说明
投诉问题
车机、记录仪
处理中
强制捆绑第三方延保且隐瞒服务主体
投诉对象1:中汽国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MA01D81K2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008号四惠国际大厦6001室、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42层 投诉对象2: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事发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路留仙文化园3栋1层(深圳市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涉事门店:深圳市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消费时间:9月23日 13:51 涉事金额:6100元 投诉内容 本人于9月23日13:51,在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路留仙文化园3栋1层的深圳市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比亚迪车辆。购车期间,门店工作人员强制捆绑销售由中汽国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车辆延保服务,自始至终未明确告知该延保并非比亚迪原厂官方延保,刻意隐瞒服务主体与服务属性,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目前深圳市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倒闭停业,我无法联系到门店工作人员及对接人员,延保相关事宜无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严禁强制搭售服务、隐瞒重要交易信息。 现正式提出诉求: 1. 要求中汽国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我缴纳的延保费用共计6100元; 2. 要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履行品牌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本次退款事宜; 3. 督促涉事企业整改违规捆绑销售、刻意隐瞒服务信息的行为。 我已同步上传购车单据、延保协议、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协调处理。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乱收费
处理中
比亚迪未签合同收2000元定金不退
5/14临时去看车,看了通过微信支付了一个2000意向定金,后面又打算不定了,让退定金,不退,合同上并未写这2000定金,不能退,甚至根本没有2000这个定金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比亚迪合肥新纪元店隐瞒展车欺诈销售
比亚迪合肥新纪元店隐瞒展车欺诈销售 本人在2025.5.15【安徽省合肥市新纪元比亚迪4S店】购买汽车,商家以全新车名义销售,全程未告知是展车。 后续核实该车为展厅展车,4S店已亲口承认,但拒不处理、拒绝负责。 商家行为属于隐瞒重要信息、消费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10月投诉到现在半年有余,一个接到2次电话,第一次2026.1.1号,告知承认是展车,没有后续,第二次电话2026.3.10号,这个回复说去店里聊,因为路途遥远,来回成本更高,我说先电话聊,问题没有方案给出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比亚迪未按权益承诺提供充电桩充电线
我于2024年6月在比亚迪大汉星融迪店购买了宋Plus- DMI,当时有充电桩包安装的权益是2年。现在权益即将到期,由于停车位还没有解决,只能先把充电桩先领回来后期再另外安装。但是我要求申领充电桩时,他们告知我不能领充电线,只有师傅上门安装才有充电线。 我认为这侵犯了我的合法消费权益,如果不赠送充电线,我后期还要另外购买,这属于强买强卖 我要求自领充电桩附赠充电线30m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