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易虚假发货、以次充好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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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6年6月6日通过微信与对方达成买卖协议,购买水晶手串,支付款项 248元。截至投诉之日,对方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 涉嫌虚假发货/欺诈(最核心): 对方在收取款项后,至今未发货。且在本人催问时,发送伪造的付款截图企图混淆视听,被识破后又改口称“截错了”,其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关于欺诈的定义。 2. 商品质价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据查实,该商品价格虚高,且材质低劣(可附图说明),与其宣传的“天然水晶”等描述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品质量的规定。 3. 拒不履行退款义务: 在本人提出合理退款要求后,对方不仅拒绝退款,反而指责本人“找茬”,态度恶劣,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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