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主张赔偿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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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凌晨 1 点 28 分 44 秒,在美团 A PP 上下 单一份水饺,店铺名为“咱家豪手工水饺(李村店)”产品 送达,吃 了几个之后,在后续一个水饺中吃出异物,该异物系为木 头碎屑,于 是联系商家,而商家的回复仅仅是退款,并无其他。所以要求商家赔偿人民币 1000 元。该店铺注册信息如下: 经营者名称:李沧区王建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13MAE0HNACX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健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办事处向阳二支路2号-11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办事处向阳二支路2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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