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人寿以中医调理拒赔阑尾炎理赔

网友保保_T3Uje6cV

已完结

一、基本事实经过 1. 投保情况:本人于2026年3月4日通过微信渠道向太*保险购买医疗保险,已如实完成投保流程并正常缴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 出险及就医:2026年5月本人突发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共7天,产生合理医疗费用,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3. 理赔遭拒理由:本人提交理赔材料后,太*保险以2025年8月曾在某中医院开具中药调理月经为由,认定我“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要求我提供当时检查报告;因当时仅中医问诊、无西医检查,无法提供检查报告,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并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 二、本人异议与法律依据 1. 2025年8月仅是中医调理月经,不属于需要告知的“既往症” ◦ 当时仅为月经不调中医调理,无明确西医诊断、无器质性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疾病/症状”。 ◦ 中医问诊本就不强制做仪器检查,无法提供“检查报告”属客观情况,并非我隐瞒。 2. 急性阑尾炎与月经调理无任何医学关联 ◦ 急性阑尾炎为消化系统急症,月经调理为妇科内分泌调理,两者在解剖、病因、病理上完全无关。 ◦ 医学上不存在“月经不调→急性阑尾炎”的因果关系,本次出险与所谓“未告知事项”无任何关联。 3. 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合理拒赔 ◦ 《保险法》规定:未告知事项必须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得拒赔、不得解除合同。 ◦ 本案中,即便退一步认为有“告知瑕疵”,该事项与急性阑尾炎住院毫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更无权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 4. 投保时未被明确提示“中医调理也需告知” ◦ 投保通过微信线上完成,太*保险未对“中医就诊、调理类情况”进行明确、重点提示;普通人不可能知晓“看中医调理月经”属于必须告知事项。 ◦ 依据《民法典》《保险法》,格式条款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三、投诉请求(明确诉求) 1. 要求太*保险撤销本次拒赔决定,重新审核我的理赔申请,并依法依规赔付急性阑尾炎住院相关医疗费用。 2. 要求太*保险立即恢复被单方面终止的医疗保险合同效力,不得无故解除。 3. 要求太*保险就本次不合理拒赔、不当终止合同行为向我作出书面说明与解释。 4. 如太*保险拒不纠正,恳请贵协会依法调解、查处,并支持我后续维权(包括向银保监会投诉、仲裁或诉讼)。

用户申请完结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消费保】正在联系该企业,若企业暂未响应,*台将会持续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联系企业,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