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学教育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诱导签约涉*及霸王条款
网友保保_i6jrj4mb
2025年1月3日,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语音电话,以“*即将截止”等话术进行诱导,在全程未向我展示、宣读、解释任何合同文本内容的情况下,引导扫码支付了人民币4480元,并在一独立的、无合同条款的电子认证框中签名。我对《咨询服务协议》的存在及内容完全不知情,对方所预设的“北海仲裁”条款是其系统性欺诈经营中用于阻断消费者维权、固化非法所得的关键工具。理由如下: 一、涉案合同签约过程存在欺诈,本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对方刻意使用无法录音留痕的语音通话,隐瞒合同核心内容(包括费用构成、退款规则及本案仲裁条款),诱使我在空白状态下签名付款,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涉案仲裁条款自始未成立。 二、签约主体经营异常,不具备履约诚信基础。 经查,与我直接签约的龙岗分公司在签约时已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总公司亦已被列为被执行人,存在多项经营风险。二者均缺乏提供长期、稳定教育服务的履约能力与意愿。 三、关联架构复杂精密,旨在构建欺诈闭环以逃避责任。 证据显示,对方刻意构建了一个由多家关联公司组成的欺诈网络:利用宣传资料中的“中青基石教育培训公司”进行误导;由已异常的分公司出面签约;将学费实际导向其全资控股、同样“经营异常”的收款公司“深圳市中青基石青学科技有限公司”;最终由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此种刻意分离合同主体、收款主体与服务主体的操作模式,根本目的在于制造法律关系混乱,逃避债务,已构成系统性欺诈。 四、涉案仲裁条款目的非法、显失公*,依法应属无效。 对方在实施上述欺诈行为时,即已预谋在格式合同中预设与双方(本人在杭州,对方在深圳)无任何实际联系的“北海仲裁”条款。该条款的真实目的,并非为公正、高效解决争议,而是作为其欺诈链条的最后一环,通过人为制造高昂、不便的异地维权成本,实质性地剥夺消费者的救济权利,从而“锁定”其欺诈所得。 该条款完全服务于非法目的,且作为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