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钱包高利放贷超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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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实际到账本金为 1321.7 元,双方约定借款分 10 期偿还。后该公司完成名称、经营地址变更,正式更名为晓花(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名称变更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依法享有和承担,案涉借款相关权利义务均由本案被告承继。 借款后,我已按对方要求完成 5 期还款,各期还款金额分别为:第 1 期 172.61 元、第 2 期 140.23 元、第 3 期 321.93 元、第 4 期 567.20 元、第 5 期对公转账 3000 元,累计合计还款 4201.97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当前一年期 LPR 为 3.45%,对应司法保护年利率为 13.8%。以本金 1321.7 元计算,案涉借款合法本息合计最高为 1504.09 元。实际还款金额远超法定保护上限,超额部分 2697.88 元属于被告违规收取的费用,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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