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收取全额担保费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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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上海拍拍贷*台向中信百信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本金15000元,合同约定固定年化利率8.5%,借款期限6个月(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因个人资金安排,本人于2020年4月13日对该笔贷款办理提前全额结清,实际使用资金时长仅1个月。中信百信银行已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确认该笔贷款本金、合同利息全部结清。本次该笔贷款总计还款16345.23元,其中被中世普惠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价税合计1238.98元,并开具对应电子发票。 事后我与拍拍贷*台、担保公司沟通退费事宜,对方以“合同约定需收取6个月全额担保费,提前结清不予减免”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无果,现正式发起投诉。 1. 主合同未约定担保费,构成隐性收费,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本人签署的中信百信银行《个人借款借据凭证》为本次借贷核心法律文件,全文无担保费、担保服务相关条款。贷款申请、签约、放款全流程,*台与银行均未主动告知将收取担保费、收费标准及计费规则,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金融机构应当全面、清晰披露全部收费项目”的规定。 2. “提前结清仍收取全额6个月担保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台主张的收费规则为单方格式条款,签约过程中未采取弹窗、加粗、单独确认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也未履行解释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本人无约束力。 同时,该条款单方面约定无论借款人是否提前还款,均收取全周期担保费,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担保费是担保服务的对价,本人结清贷款后担保责任即时终止,对方未提供后续服务,无权收取对应费用。 3. 拆分收费规避监管,综合融资年化利率严重超标 根据银保监发〔2020〕18号文件及信贷融资收费相关监管要求,贷款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费用,必须全额计入综合融资成本并对外公示综合年化利率。 该笔贷款名义年化利率8.5%,叠加全额担保费后,结合本人实际用款1个月的情况,综合年化利率高达107.62%,远超司法上限。(注:拍拍贷拒不提供本人原版电子签署的合同,唯一一份银行借款依据合约也被纂改痕迹,要求*台必须提供给本人所有可下载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