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强制搭售保险并开具瑕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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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0月前通过众安贷渠道办理10笔个人消费借款,放款环节被强制搭售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费按月扣除,*台拆分贷款收费项目,未完整公示全部综合年化费率。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第3号公告,贷款年化利率应当包含利息、保险费等所有贷款关联费用,助贷*台需完整核算并如实公示综合融资成本,禁止拆分收费、隐瞒真实费率。我将借款利息与强制捆绑保费合并测算,10笔借款真实XIRR综合年化利率达到40.69%—42.4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金融借款全部综合融资成本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该批借款融资成本大幅超标,属于违规抬高借款人负担。 2026年6月初,我多次致电众安贷,申请开具每笔借款对应的银行利息与保费发票,后续主动联系众安在线财险申领票据,对方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10张保费电子普通发票。经核对,该批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属于要素缺失、内容与业务不符的瑕疵发票,存在三项问题: 第一,票面项目仅标注“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未填写实际承保险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不满足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的法定开票标准; 第二,备注栏仅填写保单编号,缺失对应借款订单号,无法串联借款合同、保单、还款流水形成完整对账链条,账目无法核验溯源; 第三,保费为12期按月分期扣款,保险公司一次性开具全额总保费发票,无法匹配每期实际扣费明细,失去财务原始凭证的对账作用,不符合财务规范。 我的诉求合法合理:优先将10张不合规瑕疵发票全部红冲作废,重新开具要素完整、信息真实、符合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 考虑到企业可能存在系统、流程限制,我作出让步方案: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信息补充说明,逐条标注每张发票的险种、借款订单号、保单号、总保费及12期每期扣费金额,明确补充说明与原发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将盖章电子版发送至本人指定邮箱。 以上诉求均有法可依。若继续推诿,本人将把全套证据(合同、流水、瑕疵发票、测算表)同步提交至12366税务稽查及*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介入核查。由此产生的监管处罚及法律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