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麦ERP未提示30%违约金条款,试用不适配应全额退款
网友保保_kSVoJ4oE
由于软件的特殊性,需要签好合同,付全款之后才可以试用,与销售沟通过程也表示可以退款但是没有提及没有交付需要扣除违约金。在2026年1月19日签订合同,2月份上门2次服务,对接编码,觉得不适合我们的产品,产品类别少,在4月2日反馈需要退这个软件,且提供的是重复使用的制式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试用期间仅提供基础账号,未产生定制开发、落地实施等大额实际损失,主张30%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于法无据,而且通用软件标准化产品,一套系统可无限多客户试用,边际成本极低,合同里30%扣款没有加粗、加黑、下划线,违背公*交易,属于捆绑式合同,《民法典》第496条完整法条原文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正常软件行业惯例:可先免费试用、满意再签约付款;但是快麦是要签了合同付全款之后,才可以试用,本身就属于属于利用自身优势强迫接受不*等条件,现在遇到退款难的问题,这个条款本身就是要求买家强迫接受,不管软件是否适合需求,就是需要扣除这个格式合同认定的违约金,另外合同上是交付之后开始计费,这个软件实际都还没交付,就没有计费之说,合同的实际目的没有实现,没有实际交付软件产品,可以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