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贷款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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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竹梅〉投诉平安普惠违反了银保监会2019年194号文付文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不到位)。在我贷款前未充分向我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率及费率。未向我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导致我无端承受了8个月的高额的服务费保险费共计共计24000多元。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80天之后被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单方面强行代偿。我强烈要求平安普惠退回我的保险费和服务费。解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建立的代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