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6月29日收我贷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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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宏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向我交房时,收取我7500元贷款保证金,我于2019年8月27日办理了房产证,该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退给我贷款保证金以及该保证金。请问,交房收取业主贷款保证金是否合法?退还贷款保证金时是否应当一并退还该笔资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开发商(东营宏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什么时间范围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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