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首旭统筹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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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2020年11月13日,原告所有的冀BO****20号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统筹期间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2021年3月29日13时50分许,华清军驾驶冀BO****20、冀B70LN挂号汽车沿仓桑公路第二条机动车道以每小时57公里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至仓桑公路0公里900米处,遇情况操作不当,遇许子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仓桑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向左转弯行驶至此,汽车列车右前部与正三轮摩托车左侧中部接触碰撞,造成许子贵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天津市蓟州区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华清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子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许子贵因本次交通起诉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许子贵医疗费732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4500元;判决原告赔偿许子贵损失 7368.45元(护理费2428.45元、就医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940元);另查明冀 BO****20 号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另确定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公室为许子贵垫付医疗费10****76.57元。原告的损失应为75617.27元 【10****76.57元-(18000元-7321.74元-3200元-4500元)】×70%+7368.45元。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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