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一只怪兽全民健身中心(星河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未尽格式条款相关义务,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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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消费者于2023年5月29日办理一只怪兽全民健身中心(星河馆) 会员季卡,次日激活。办理前,消费者犹豫是否办理长期会员,工作人员表示可退费或转让,基于此消费者同意办理季卡。此前工作人员未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进行提示及说明。7月3日,消费者提出退费,现场从工作人员处获悉不得退费及转让,且工作人员指出此前协助办理会员的工作人员未曾提示的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此时才发现入会协议书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7月4日,消费者将情况说明及诉求发送至工作人员微信,工作人员表示不得退费或转让。随后消费者将说明发送至商家所属企业对外公开的联系邮箱,未收到回复。7月5日,消费者以短信形式将说明发送至商家所属企业对外公开的手机号码,未收到回复。7月5日-6日,消费者通过浙里办APP向市信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以上情况,由于投诉处理时限三十个工作日,暂未收到回复。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三、存在问题 (一)商家未对提供的格式条款尽到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入会协议书采用格式合同,未以显著方式对售后服务、退款、转让、免责条款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相关条款进行提示,未尽到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且入会协议书采用复写纸,正面已有会籍条款10条,但更为隐蔽的反面以不同文字排版格式呈现直接涉及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部分条款,严重影响消费者正确认知及理解合同内容,有诱导嫌疑。 (二)商家未对提供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签订入会协议书之前,工作人员未对售后服务、退款、转让、免责条款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相关条款进行介绍,严重影响消费者在签订前的知情权,且该知情权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服务意愿。协议反面约定“如因客户个人原因违约,则需承担违约金30%”,属于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三)入会协议书反面条款仅对消费者权利及义务进行限制,未对商家免除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进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作为主要权利受到限制的消费者主张该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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