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与美食品有限公司商品异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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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年1月21日22:34分时,在好想来零食工厂购买的由四川与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剥笋内在开封之前发现里面有一根头发,根据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还可以额外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请求额外增加的赔偿金数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所以我申请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