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与美轻食笋发现食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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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7号,我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凯尔福邸小区门口的平价超市里购买了一份价值7.5的与美轻食笋,在我吃了半根后,发现在笋的表面附着着一个蛆的尸体,随后,我便联系与美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我向与美索要赔偿,与美厂家不予回应,首先,我购买的是与美牌的轻食笋而不是与美牌的轻食蛆,其次,食品包装上未明确标明产品具有虫子的标识,在吃了半根轻食笋后我的肚子开始疼。最后,我的诉求是与美商家赔偿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