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南宁大学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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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3月28日16:38:10在南宁绝味鸭脖门店:绝味南宁大学路店,购买9.9元的无骨鸡爪,在买完后的半小时里发现无骨鸡爪中有虫,后立马去找门店解决,要求十倍赔偿,店长不愿意,只照价退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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