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感染犬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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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我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微信平台从该养殖场(经营者:高*,联系方式175****9737)购买德牧幼犬一只,支付人民币共计2749.99元,卖家于当日发货并承诺二至三日送达并包幼犬健康(保证出售的犬只健康纯种,无犬瘟、细小等疾病)30天,幼犬于3月24日(购买第四天)晚抵达买家家中。 3月25日上午,买家发现幼犬精神不佳,软便、拉稀且后腿无力,长时间睡觉,随即联系卖家,并按其指导购买药物投喂。3月26日幼犬不良情况加重,买家立刻带幼犬前往剑川县剑和宠物诊所就医(联系电话:175****9737),医院诊断德牧犬感染有犬瘟热,属危及生命的严重传染病,需要打针、吃药并建议住院治疗。上述疾病潜伏期在7-14天,病情重且容易反复,治疗周期长。治疗期间买家为治疗宠物狗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1500元,卖家在电话中答应治好后赔偿原告治疗费用,但之后失联。买家认为,卖家出售明知感染疾病的不健康宠物犬,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买家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被拒。综上,买家认为卖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00元(宠物检测费及医疗费1500元、往返医院交通费500元)。且卖家作为宠物饲养、销售经营者,应就其销售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 卖家在销售时未向原告说明案涉宠物患有瘟病,其广告宣传亦称所销售宠物健康,基于 前述事实,卖家应就其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销售价款3倍向买家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8249.97元。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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