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乐乐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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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9月21日去参加辽宁广播电视台《童梦之旅》栏目组视镜,试镜成功后付款4980元,合同为告知不是辽宁广播电视台。 1.欺*消费者,甲方不是辽宁省广播电视台。 2.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偷税漏服。 3.合同条款多项未明确告知,仅录制一期 播出节目时长40分钟,我方乙方并不知情。且乙方儿童有过敏性疾病不能参加,对方未告知。 4.虚假宣传:视镜前电话沟通,我方明确问到后续是否收费,电话回复“不收费,仅食宿自费” 导致我方才去视镜放松警惕,甲方前后不一致诱导消费者去消费,且存在虚假宣传。 5.安全责任书未告知。乙方儿童有过敏性疾病不能参加,甲方销售期间没有问到乙方身体情况,诱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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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骗消费者,合同细节未告知(乙方儿童有过敏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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