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滴滴出行(网约车)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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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原告:王小兵,男,1977年11月 24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 34****197****42773,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住路7号 1604室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泰达 MSD-C区 C2 座21层21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建,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账号的封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 年起注册成为滴滴快车平台的合法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注册手机号为 197****4277。2020年5月 20 日,原告的滴滴快车账号突然被平台以 “安装作弊器软件”为由 永久封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接单运营,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作为合法司机,一直诚信经营,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行为,被告的封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的处理决定。 鉴于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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