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监控不达标致电瓶被盗,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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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24年12月1日电瓶车电瓶被盗,地址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街道九州清晏13号楼单元口前。该电瓶车停放于小区物业监控之下,现在被偷物业推卸赔偿责任。作为一名业主,也是一位消费者,该小区物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典第942条条文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现在是小区物业监控不合格,要么无监控,无值班巡检人员,无门禁系统,导致业主财产收到损失,请求消费者协会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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