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王销售含异物食品引发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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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12:16分 在长沙市开福区五矿汉堡王门店购买了餐品。订单号为:825010226547191380916 餐品名为“王道椒香鸡腿x2”,合计支付人民币8.8元。在正常食用过程中,发现鸡腿居然穿插着一根不明黑色毛发。本人当即与门店联系,要求赔偿。门店对其所售餐品存在毛发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本人依法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认可。 商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人在商家门店购买的食品中发现一根不明毛发,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 “混有异物的食物,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上述禁止性规定,故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彤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涉商品的价款为8.8元,价款的十倍尚不足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家应向本人赔偿的金额应为100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门店店长的做法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其忽视食品安全、漠视法律的消极态度不利于食品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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