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一金店诱导消费,未明示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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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当涂县孰镇东大街292-294、297号上海沪一金店(翠竹小区店),欺诈诱导学生消费,金子克重非法计量,在2025年2月20号18:20:33在店内购买足金3D工艺挂坠和Au750链共花费2810元,后将质保单上标签拆除(标签折叠订在质保单上,无法看到克数)看到黄金克重只有1.43克,Au金链0.83克,我和我朋友在询问导购克重时,三名导购故意隐瞒,不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以“一口价”不论克数搪塞,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分别以1243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足金挂坠和Au750链!并在我想要购买足金的情况下给我推荐非足金链子,甚至在购买后的第二天微信询问克重依旧隐瞒,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学生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吊牌儿也有意遮挡,中国黄金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协商过程要开发票说我们没有单位不能开。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