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沈阳藤井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绝退定金
网友保保_a747f31f
已完结
本人于2024年7月13日和藤井树公司签订旅行电影合约,交付定金3000元,预定于2024年8月18日到川西拍摄藤井树旅行电影。但因2024年8月3日川西康定突发特大泥石流,造成雅康高速公路隧道处冲毁、318国道交通中断,灾害造成12人遇难、15人失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继续履行合同将危及人身安全,我方于8月18日前已向藤井树提出解除合同,但藤井树仅同意改期拍摄,不允许退回定金,但我方确实没有其他时间可以到川西拍摄,多次沟通无果,甚至近期藤井树方对我们的主动沟通不予回复。根据《民法典》第180条泥石流属突发性自然灾害,符合不可抗力定义;根据第590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根据第587条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收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保护,我方坚持维权,坚持申请申诉回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