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代健身房次卡到期无法使用要求退款

网友保保_34423d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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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4年3月份在新郑红河谷的黄金时代健身房和两个朋友合伙办了张次卡,当时去了解一个店员给我们说年卡我们因工作原因(销售,每个月需24天在外地出差不确定到店时间))所以选择三人合伙办张次卡,共是3000元,当时我们很明确表示我们时间不稳定想要不限时又划算的卡,店员推荐我们办次卡。最后我们在开开一年内共去次数不到十次,24年年底店员告知我们卡要过期让我们去,当时我就跟他沟通当时没明确告知,还拿合同标注时限来拒绝,我明确表示不知情这个事情,这分明是欺*消费者消费。 现在是想要沟通能不能继续使用,但店员告知需要再付1000元开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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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知情次卡还有时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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