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代健身房双月卡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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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8年在新郑红河谷的黄金时代健身房办的一个季卡,当时送的双月卡一直没有用。当时并没明确告知双月卡的实效,还拿合同标注时限来拒绝,我明确表示不知情这个事情,这分明是欺*消费者消费。 现在是想要沟通继续使用双月卡,店员告知提供当年的缴费记录,(当时是直接转给红河谷的店长收的款)。他们以公司财务没有收到这笔账为由不能继续使用。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继续使用,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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