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未按调解书退还剩余培训费8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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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我与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签署《教育培训合同》,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按照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培训费人民币 35800元。因被告承诺,我笔试不过,全额退费。后我于2022年7月22日笔试未过,于2022年8月27日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被告承诺 4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费,超出45个工作日后被告未按承诺日期向原告退款,已违反和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承诺分10期给原告还款,并在2022年11月到2023年4月退还6期,共21480元;后我起诉被告,经调解,被告承诺自2023年9月起每月打款15%,于2023年9月25日退还5370元,剩余退费一直延期至今未退还,已违反和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和调解方案。我再次起诉,2025年1月16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我剩余退费8950元,自2025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但我至今未收到退费。请求判令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将剩余退费8950元人民币退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