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要求解除不当的消费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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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5月22号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424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748840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广东,常住地深圳。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谢谢!现在已无法出行以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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