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账户的管辖权及程序违规投诉

网友保保_7d8gXrEc

已完结

本人于2025年5月16日11时53分收到对微信支付账户限制的通知,显示机关单位为辽宁省*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9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帐户限制通知显示的联系电话(024748844094)属于第三方催收电话。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进行查询,并未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93号的文书,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本人户籍四川达州,常住地为四川。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并且已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生活。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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