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王园销售腐败水果并拒绝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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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6月16日下午五点三十一分于滕王园购买的水果“都乐易开椰”外表出现明显的腐败部分并伴随腐烂的气味,我于当日下午六点乘车前往购买处进行协商,滕王园处工作人员来回推卸责任,在我方明确拒绝“仅退款”方案后仍选择退款了事,于是我方作为被欺*的消费者诉求从最初的“私下了事报销路费”转变为“走司法程序”。 该椰子并未标明特价水果,以正价出售让消费者可以认为商品质量完好,把发霉的水果放在中间消费者购买时并不能及时发现,以次充好。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我方目前诉求为:滕王园作为欺*方赔偿我方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