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发现虫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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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7月17日11点16分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农场雅乐家超市购买雪海梅乡品牌的乌酸梅一罐,金额为13元。同日11点53分,本人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商品中存在虫子。在检查食物包装完好且未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出现虫子,品质有严重问题,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不敢再吃同类食品。这严重违反食安全品法。发生此情况后第一时间拍照保留证据并联系商家未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作为消费者,本人有权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诉求是退还购买金额,并且支付100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