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克科技诱导消费并拒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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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6月30日在抖音平台看到该公司宣传的零基础插画课,本着了解的心态进行咨询,一开始没有任何推销,他们的人员跟我进行客套拉近关系,然后晚上大约七点多叫我去上免费的课程,我因为有些私事在外面,就中途退出了直播间,他们的人员还进行微信语音电话的催促,就是为了最后的推销课程,但是我觉得6700的课程太贵了,就一直在犹豫期间,发来了声称他的学生接稿成功的信息,并且在知道我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的情况下继续向我保证,第一次扣款之前(2025年7月30日之前)我就能接单进行赚钱,跟我说可以边学边赚钱交学费,并且引诱我还有预定名额,让我交100元定金进行预定名额,并且引诱进行签署先用后付条约,也并未给时间进行分析以及查看详细条约,我认为该条约是霸王条款,后期声称我不付已上课的费用就不给我解除条约。并且从一开始加微信到给我签条约以及分班,都是在我有个人私事的时候进行沟通,这样在我分心的时候就不会过多进行分析。并且在我学课期间,并未接到外包接单的任何信息,后期接近第一次扣款时间时,他们才授课四节,外加一节介绍课,并没有让我这种零基础的达到接单水平,并且该公司营业资质为教育咨询,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并且跟守约通有合作关系。经过一番调查后,我便提出要求解除先用后付,他们便以偿还高价课程费为由,拒不解除,还进行威胁,要走诉讼流程,甚至还引诱我进行二次付款,金额为一百元,理由为可以给我延期付款到8月5号,侵犯了本人的消费权益,并且扬言“别人都能学会为什么我学不会”的措辞。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消费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我要求合同无效,取消支付已上课程费用,之前交过的费用进行退还,总金额二百元,把分期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