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事薯片中发现异物要求赔偿
网友保保_bXPzSCng
您好!我于2025年8月13日17:17在贵平台下单购买了乐事薯片组合包,订单编号为2001 7290 3377 7349 592,商家地址在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2幢1064室—1117室。下单后我顺利收到商品,并于收货当日向平台发送已收货的消息,8月17日早上,我拆开薯片食用时,嘴里突然咬到像石头一样的硬物,这一情况让我十分震,惊发现问题后,我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反馈食品安全问题,可商家却以薯片已拆封为由,称无法确定异物混入时间,仅愿意赔偿连同该薯片订单金额再额外加100元 。但按常理,不打开包装根本无法知晓里面存在异物,且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拆封后吃出异物就不予理赔的规定,商家此举明显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商家以拆封为由拒绝合理赔偿,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条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诉求是合理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我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1000元,以弥补我因这次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的损害及精神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