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支付定金并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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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月6日被诱导支付学习Python课程订金200 后发现合同明显存在霸王条款 如:定金和违约金并用 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 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并用″而且 存在虚假宣传 如:承诺结业后颁发四川农业大学课程结业证书和华为鲲鹏证书 但是并没有写进合同里 属于虚假宣传 并且诱导没有经济能力的学生进行分期付款 加重其经济压力 违反教育行业规定 该机构还缺乏培训教育许可证 我对其培训能力存疑 当我对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时 对方一拖再拖 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诉求是可以追回200元定金并解除合同 消除分期 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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