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逻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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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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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都逻纪科技诱导消费及合同霸王条款,诱*学生,要求解除合同,不再随机发骚扰信息。
成都逻纪科技诱导消费及合同霸王条款投诉 本人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一个QQ群认识了一个人,引导我加了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诱导我报名,宣称学*他们的课程可以接单赚钱,并发出一系列所谓接单成功的例子,对我进行诱导性消费,此课程的学费为4980,由于本人学生,经济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足,经过对方就诱导,交了200元的定金并签下了合同,办了分期(分期分了12期,除去定金,每期缴纳398元)这天思来想去觉得不对劲,于是上各大*台查找相关资料,发现这是一种买课的*局,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且合同有众多不合理条约 例如条约: 第六条注1规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学*的课程,仍按“甲方后台已更新课程”计算课时费。 不合理性:消费者未实际享受服务,却需为“甲方单方面更新课程”买单,完全忽视“服务实际提供”的核心逻辑,强制转嫁成本给乙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易权”。 第六条注3规定,月付学员必须先补齐全款,才能申请退费。 不合理性:月付本是“分期履行”的便利,退费却强制要求“补齐全款”,大幅加重乙方财务负担,属于 单方面增设退费门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第5款:“乙方不得提出降班、转班申请,特殊情况(如生病、住院)也需与甲方协商”。 第七条:“乙方需100%到课率、100%作业提交率,否则无法申请重修”。 不合理性:乙方几乎丧失“调整学*计划”的权利,且“100%到课/作业”的刚性要求脱离现实(如突发事务、网络问题),却未给乙方预留弹性空间。 合同通过 “扣费规则严苛、违约金失衡、格式条款*、举证责任不公” 等设计,系统性加重消费者责任、削弱维权能力,多处违反《民法典》公*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约束,属于典型的 “强势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压榨消费者” 的不合理条款。 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本人诉求:合同解约并退还定金200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涉骗
处理中
成都逻纪网络诱导消费拒不退款
本人于2025年10月26号在成都逻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编程费用4780元加上200的预约费可以分12期,该机构诱导我机构老师推销课程跟本人说不用担心学费课程质量不好,在加上工作时间关系,要求对方退款,有说要交10%的违约金,后我叫了违约金705.5元后说200的预约费不退,本人要求对方退款且取消分期谢谢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诱导消费
已完结
成都逻纪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投诉
我是11月13日在网络上受到陌生人接触让我乱加好友,后续又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消费,在此举报 成都逻纪课堂合约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具体如下: -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工作人员以“学课程可接单挣钱”为噱头,展示虚假成功案例,还宣称结业可颁发四川农业大学联合结业证*等,但实际均未在合同中提及,诱导学员支付定金并办理分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以及第九条关于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 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合同第六条注1规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学*的课程,仍按“甲方后台已更新课程”计算课时费,强制转嫁成本给乙方;第六条注3规定,月付学员必须先补齐全款,才能申请退费,大幅加重乙方财务负担;第七条要求“乙方需100%到课率、100%作业提交率,否则无法申请重修”,几乎剥夺了学员调整学*计划的权利,这些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 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合同中既规定了定金条款,又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如乙方因不可抗力退课需支付已产生课时费和200元台管理费,若定金金额低于课时费,甲方可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课时费,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的规定。 - 未明确课程费计算标准:合同中叙述若乙方违约,需支付已上的课程费,但未明确指出课程费的计算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超范围经营:该公司经营范围无“教育培训”资质却擅自开展营业性职业技能教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资质问题
已完结
成都逻纪网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一个QQ群认识了一个人,引导我加了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诱导我报名,宣称学*他们的课程可以接单赚钱,并发出一系列所谓接单成功的例子,对我进行诱导性消费,此课程的学费为4980元,由于本人学生,经济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足,经过对方就诱导,交了200元的定金并签下了合同,办了分期,分期分了12期,除去定金,每期缴纳399元这天思来想去觉得不对劲,于是上各大*台查找相关资料,发现这是一种买课的*局,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且合同有众多不合理条约例如条约:第六条注1规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学*的课程,仍按“甲方后台已更新课程”计算课时费。不合理性:消费者未实际享受服务,却需为“甲方单方面更新课程”买单,完全息视“服务实际提供”的核心逻辑,强制转嫁成本给乙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易权”。第六条注3规定,月付学员必须先补齐全款,才能申请退费。不合理性:月付本是“分期履行”的便利,退费却强制要求“补齐全款”,大幅加重乙方财务负担,属于 单方面增设退费门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禁止性规定。第四条第5款:“乙方不得提出降班、转班申请,特殊情况(如生病、住院)也需与甲方协商”。第七条:“乙方需100%到课率、100%作业提交率,否则无法申请重修”。不合理性:乙方几乎丧失“调整学*计划”的权利,且“100%到课/作业”的刚性要求脱离现实(如突发事务、网络问题),却未给乙方预留弹性空间合同通过“扣费规则严苛、违约金失衡、格式条款*、举证责任不公” 等设计,系统性加重消费者责任、削弱维权能力,多处违反《民法典》公*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约束,属于典型的“强势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压榨消费者”的不合理条款。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且该公司并未有教育培训资质。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已完结
成都逻纪网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我于2025年7月6日通过在QQ群认识一个人诱导,我加了成都逻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并诱导我报名宣称他们的课程可以接单赚钱并发出一系列所谓接单成功的例子对我进行诱导性消费4780元购买Python实践的课程,在直播虚假宣传前15人可享受4780的优惠价格,但是报名的人又非常多,由于本人学生经济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足,经过对方诱导下在"逻纪课堂"的微信公众号上交了200元定金并签下来合同办理了分期并分了12期,除去定金每月缴纳398,交了一个月后其余目前尚未缴纳费用,上个大*台查找相关资料发现这是一种买课的*局,另外在线上宣传课程为4780元,但在某直播*台上同一个课程标价却为2780元并疑似欺*学员学完此课程,可以获得四川农业大学与该机构的结业证*,这些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当我想联系该机构时却发现微信企业已禁言QQ上的学*群的群主的企业认证与之前的不同疑似准备提桶跑路,我的诉求是解约该合同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涉骗、虚假宣传
已完结
成都逻纪网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我于2025年9月8日在自己的班级群里被进来外来人员拉去一个学*编程免费领资料的Q群,以为是学校的学姐来帮大一新生增加技能的,于是我轻信里面的学姐,她引导我加了一个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助教老师以四川农业大学和“优惠名额有限"“边学边赚"等夸大的虚假宣传对我进行诱导性消费。由于本人是大一新生,社会经验不足,对方未细说合同,经过对方一系列的诱导,交了200元的定金并签下合同,办了分12期的分期付款,前4期缴纳399,后8期缴纳398,加上定金总学费是4980元。之后我的理智告诉我应该去查询该公司的相关资料,经查,发现这是一种卖课的*局,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合同存在重大问题,合同第六条注1中“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学*的课程应计算课时费”以及第六条的2、3中“补齐全款(分期未结清部分)”并支付“10%违约金+200元管理费+未学*课时费”,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费”的退费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属于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属格式条款无效。“定金不退”“支付10%违约金”“100%到课率否则无法重修”,同时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并用,违反《民法典》第588条。经营范围不含教育培训资质,却开展收费编程培训,违反《民法典》第1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由此,本人诉求∶合同解约并退还定金200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已完结
成都逻纪网络虚假宣传诱导报名
我于2025年10月23日,被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QQ引流、虚假宣传诱导,报名其Python全能实践班。缴费200元(定金 )后,发现合同存在“退费双向不公、分期连环套、默认同意霸王条款”等问题,且机构未兑现“课程简单易懂、服务完善”承诺,且我上了三节课质量不是很好,要求我给违约金809元,我要求解约退费。 诉求:1. 解除合同,终止分期还款(若有分期协议,因未实际缴纳首期,强调不承担后续分期责任 );2. 退还已缴费用200元;3.取消违约金;4.停止以虚假宣传和诱导方式招揽学员。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虚假宣传
已完结
千言教育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投诉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人是成都千言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言教育”)《Python核心技能与应用》课程的学员,现对该机构的违规及不合理行为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我通过千言教育班级群内‘学姐’发布的‘免费课程’信息被吸引,咨询后却被诱导签订付费课程合同——机构以‘免费’为噱头引流,实际提供付费服务,属于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严重误导消费者决策。” 2025年10月,我通过千言教育报名其Python课程,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总费用2780元,付款时却显示为2680元,价格前后不一,涉嫌虚假宣传。合同明确“甲方不存在个人账户收款”,但退课时,班主任却要求我通过企业微信二维码(个人收款形式)支付补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同时规避资金监管,存在财务违规风险。 在退课过程中,该机构的“霸王条款”更令我难以接受:合同中刻意缩小“不可抗力”范围(排除个人学*困难等合理情况),退课时却强制按“已学课时全额扣费”,我仅学*9节课程,已支付368元,却被要求补费674.47元——这种“已付费不足却需倒补”的规则,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此外,合同中“赠送课程为好意施惠”的约定,实质上是免除机构责任:赠送的《Python自动化办公》等课程未明确服务标准,机构可随意拖延或取消,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严重侵犯学员的合理诉求权。同时,课程服务周期也存在虚假承诺:合同约定“2个月学*周期”,但课程仅24节,按“每周3课时”计算仅需8周即可学完,与约定周期严重不符,涉嫌课程内容缩水。2680元包含学*周期与售后服务,但解约时将售后服务的费用同学*周期一同结算。 综上,千言教育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恳请贵部门对其进行调查,责令其整改霸王条款、退还不合理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消费者的公*交易权与合法权益。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虚假宣传
已完结
成都逻纪网络诱导消费拒不退定金
我于8月21日在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诱导买了他们的网课,并签了合同,交了200元定金,后来才发现这家公司学*的网课是没有用的,学了也一事无成,但是已经交了200块定金,他们诱导我消费交定金,并且要求退定金的时候,还不给我退,说节约还要支付总课程金额的10%,支付什么,我连他们的一节课都没有学,我还要给更多钱,这不纯搞笑吗。他们这个是网络诈*行为,现在我不要那个课程,请求退回我那200块定金!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已完结
成都逻纪网络合同违法问题投诉
我于2025年11月11日在他处购买了Python全能实践课程,并与之签定了《Python全能实践班服务合同》现发现其合同多处违法 一、赠送课程条款违法:减轻自身法定责任 1. 合同原文:第一条约定“赠送内容属于甲方对乙方的好意施惠行为,双方互不负任何权利义务……乙方亦无权就赠送内容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 违法说明:赠送课程是合同附属服务,并非纯粹情谊行为,甲方因故意(如未提供赠送课程)或重大过失(如赠送课程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完全免除甲方法定责任,符合违法情形。 二、违约金条款违法:要求消费者承担超过合理数额的违约金 1. 合同原文:第九条第1项约定“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出售、租借等用于商业用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3万元违约金”。 2. 法律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3. 违法说明:课程总费用仅4980元,3万元违约金远超课程价值及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属于明显过高的不合理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责任。 三、个人信息使用条款违法:限制消费者权利 1. 合同原文:第十条第2项约定“甲方可在乙方明确同意、内部展示使用、信息模糊化处理等情形下,无责使用乙方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无需另行取得同意或支付费用”。 2. 法律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包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3. 违法说明:条款单方面扩大甲方对乙方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未明确乙方的异议权、撤销同意权,限制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符合违法情形。 四、退费条款违法: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退费权利 1. 合同原文:第六条第2项约定“乙方合理理由退课的,甲方已收取的课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需支付*台管理费及课程总费用10%的违约金”;第六条第3项约定“月付账单支付学费的乙方需补齐扣款金额后方可办理退费”。 2. 法律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涉骗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