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承未来(菏泽)信息科技有限服务公司诱导签订分期合同并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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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名学生于2025年2月18日在某个途径加了原名为启承未来(淄博)后改名为启承未来(菏泽)信息科技有限服务公司的微微老师,2028年2月28日被该老师哄*诱导签署了分期教育的合同,(该老师目前有三个号,两个已经不能用了)并先支付了50元的预定分期报名名额费,以分期的形式购买了该机构全链路设计剪辑高阶班5400元的课程,并通过第三方平台信好付支付每月450元的分期(分12期),目前已支付4期(1800)后又于2025年7月14日被微微老师诱导将订单转移至千帆云科技分期并支付了1期(450元),明确告诉我信好付的订单将会7至15个工作日内取消,让我不用管,截止目前信好付的平台还没有收到该公司的取消订单通知。起初机构承诺我可以一边学习一边做兼职,并且赚来的钱完全可以还每月450元的分期,但实际上这课程非常水,一点用都没有,并且做的兼职钱非常少,都是几块钱且通过率很低,根本不足以支付一个月450元的分期且报名后该老师明确跟我中途退学后续的费用也不用出了,现如今我要求办理退学,解除合同和在信好付和千帆云科技上签订的两个分期订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知我课程已经结束,我如今属于结业学员,还需要支付费用才可办理退学与报名时微微老师说的不一致,与第三方平台签署的合同,该机构人员也明确跟我说这是公司与机构的合同,与我无关,后发现合同没有规定任何机构放的义务,只规定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但是那些课程我最多只看了十五节课,但是机构要求我必须要交钱才可以办理退学解除合同和信好付,千帆云科技上的分期订单,因此我认为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第26条:该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民再21号):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若造成严重人身损害还可主张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适用本法保护我的诉求是终止分期合同和取消信好付,千帆云科技上的分期订单,并且返还所交的5期费用与50元的报名名额费(共计2300元)。除此之外,我发现该机构已经欺诈过许多大学生,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严加管理,也请有关部门可以帮助本人解除合同,退还2300元费用和取消信好付、千帆云科技上的分期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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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给我办理退学、解除合同和信好付、千帆云科技上的分期订单,而不是敷衍或是已读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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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诉求:办理退学、退还已交费用,解除合同和取消信好付、千帆云科技平台上的分期订单,而不是现在我要办理退学,你选择已读不回。(微微老师新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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