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来福文化无理由拖延红娘服务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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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购买牵手红娘服务,后因不再需要该服务而申请退款。牵手红娘方面先以“暂停服务”为由劝止退款,后在我正式申请退款时又设置“暂停期满”、“排期处理”等无理障碍进行拖延。至今已超过两个月,对方仍未办理退款,且最新沟通中已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涉嫌欺诈与恶意侵占消费者财产。 二、 事实详细经过 购买服务: 2025年3月15日,我与牵手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其红娘服务,并支付全部费用。 首次提出退款: 2025年5月1日,因通过其他途径找到合适对象,我向对接的红娘提出退款申请。该红娘当时劝导我“不要退款,先暂停几个月看看”。出于信任,我接受了这个建议,但对方从未告知“暂停后退款仍需等待排期”这一条件。 正式再次退款: 2025年6月16日,我确定不再需要服务,再次正式向红娘提出退款申请。此时,对方才首次提出“需等待暂停期满(3个月),且期满后还要排队处理” 的说法。此说法无任何合同依据。 长期拖延: 从6月16日至今,退款事宜毫无进展。对方以“正在排期”、“需要审批”等各种理由无限期拖延。 最新情况(关键证据): 昨日,即2025年8月26日,我再次尝试通过微信联系该红娘及其负责人,发现消息无人回复。这充分说明对方并非在进行正常业务流程,而是在采取“拖延+失联”的方式,恶意拒绝履行退款义务。 三、 法律与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有权自主决定不接受其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面设置“排期退款”这种不合理的条件,严重侵犯了我的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我方已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经营者必须及时退款,所谓的“排期”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方的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构成违约,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四、 投诉诉求 立即退款: 责令牵手公司立即无条件退还我红娘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