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团购单方面修改规则导致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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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陈逍恒 联系电话:153****9642 被投诉方:美团平台及京石日料自助·刺身铁板烧(未来城万科店、青岛览秀城店) 订单情况: 下单时间:2025 年 08 月 29 日 10:59:27 订单内容:烤榴莲鹅肝鲍鱼挪威三文鱼大目金*鱼 M 级和牛鳗鱼·铁板烧刺身 团购价格:140 元/份 × 2,共计 280 元 适用门店:未来城万科店、青岛览秀城店 一、事实经过 本人于 2025 年 08 月 29 日在美团下单购买上述团购券 2 份,共支付 280 元。团购内容当时明确写明“不限使用人数”,两家门店均可使用。 下单后仅 6 小时,商家单方面修改使用规则,变更为“每日仅接待六位用户”,属于事后增加限制条款。 2025 年 08 月 30 日,本人在未来城万科店排队时,商家短信通知“无法使用”,迫使本人消费受阻。 2025 年 08 月 31 日,商家再次拒绝接待,并以“无法接待”为由强制退掉订单。但事实上,两家店仍正常营业,且同类套餐仍在美团继续售卖,说明商家并非无法接待,而是恶意拒绝履约。 目前 280 元已退回,但美团仅提出 70 元补偿,未实际支付,也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商家存在诱导消费后单方面加限制、虚假理由拒绝履约的情形,构成欺诈行为。 三、投诉诉求 除已退回的 280 元外,要求商家/美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赔偿金 840 元; 合计应赔偿金额:280 元(已退)+ 840 元(赔偿)= 1120 元; 要求监管部门对商家及平台的不当行为调查,防止再次侵害消费者权益。 投诉人:陈逍恒 日期:2025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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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问题写错了,应该是拒绝履约,售后服务,我写好了,不知道怎么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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