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楚教育涉嫌诱导消费及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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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未进行课时款998元并解除8982元贷款债务; 2、解除原告,被告双方于2025年8月9日签订《晟楚教育咨询服务协议》;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5年8月9日13:30向被告深圳市晟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培训课程,培训费共计9980元并签订了《晟楚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原告还未收到任何课程和培训服务。 原告认为审核页面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于2025年8月19号13点要求被告退回金额,解除协议,被告拒绝退款并告诉原告要参加2025年10月成人高考考不过之后才可申请退款。原告坚持要求马上退款,被告说“已报名参加考试,如若不继续,属于恶意报考,恶意占用名额,退出会扣除已签合同70%违约费”。原告不认同被告的说法坚持要求退回全款998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理由如下:诱导消费:被告利用抖音发布不实广告,并通过企业微信工作人员使用欺*性话术(如报考名额紧张、时间紧迫、夸大服务效果、隐瞒风险、恶意报名不可退款),没有详细告知原告服务内内容,协议细节内容,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匆忙付款并签约。 合同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错误订立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该《咨询服务协议》。 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只要求退还全款,未主张惩罚性赔偿,但被告的欺诈性质应当被认定。 不合理拒绝退款:原告在签署协议后不足一周即提出退款,协议尚未实际履行,且网络证据显示被告惯用此类欺诈模式。被告不同意退款明显不当,违反公平原则。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