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北京髙登而乐有限网络公短视频课程培训诱导消费与服务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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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投诉人通过某*台被投诉人客服人员添加微信后,了解到被投诉人提供“短视频课程培训服务”。被投诉人客服人员以可以高盈利为由,诱导投诉人购买2580元课程服务并于当日付款。后续课程中一直诱导投诉人购买其他服务课程。投诉人多次与被投诉人协商,然被投诉人搪塞并不予理会。在此过程中被投诉人并没有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的效果严重不一致,未达到被投诉人客服人员的承诺。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