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学大教育未履行报销承诺且拒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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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2023年5月3日 我在新疆学大教育机构报考自考本科,当时我已缴纳4980元包含所有学费,24年10月因工作原因报考自考有难度,后联系机构人员询问自考转函授事宜。 2024年 3月7日 与教育机构人员沟通结果:自考转成考函授:还需补缴3220元包含所以学费,分期付款我已缴纳1000元,剩余2220元分3期缴纳,已缴纳完毕。 2025年3月11日 教育机构老师打电话称今年入学缴费需学生本人自行缴纳第一个学期的学费,后期就无需学生来缴纳而是教育机构直接对接学校后续事宜。缴纳第一学期学费后凭发票找教育机构的人报销。报销时间是3-6个月。 2025年3月14日 学校缴纳学费截止时间临*,我本人在官网自行缴纳第一学期学费3000元,后开具第一学期学费发票已发给教育机构老师。 2025年截止至今 询问教育机构负责人报销进度,发消息不回打电话不接,以前对接的老师都把我微信拉黑了。 二、23年5月3日机构约定我缴纳的钱是包含我后期所有的学费(金额8200元),25年3月14日第一学期开学需缴纳学费,机构未履行约定去缴纳,而是让我先缴学费凭发票找他报销。25年3月14日我缴纳了学费3000元,机构约定3-6个月报销我缴纳的第一学期学费3000元,但25年9月14日未履行约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3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诉求:退回已缴纳的所有费用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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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预收款责任】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向教育机构支付的8200元(4980元+3220元)属于预付款。机构承诺该款项“包含所有学费”,即承诺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完整的学历教育服务。但其后续要求您自行垫付学费并承诺报销,且最终未履行报销义务,属于典型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与教育机构之间成立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机构未按约定承担学费,且拒绝报销您垫付的3000元,构成了违约。您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报销学费)或赔偿损失(退还预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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