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培文化传播与深圳青学伟业虚假宣传诱导网贷,要求解除合同取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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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25 年 8月 3日与自称学历提升田老师致电沟通提升学历事宜,该机构通过一系列违规手段诱导我办理网贷: 1.虚假宣传误导:该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宣称 “马上就要教育改革,就政策拿证时间短,名额有限”,刻意夸大时间紧迫性。以 “贷款无利息” 诱导报名。首付 898元转至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8082元通过豆乐派消费金融贷款。 2.协议内容隐瞒:工作人员在电话里以时间紧迫诱导我签下协议,未充分披露协议内容,且存在加重本人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条款。(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 3.机构主体混乱:宣传时是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第一次付款也是这个机构,分期贷款却是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始至终工作人员没有提到这种混乱的主体关系,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 4、报名时说会实时跟进学习,报名至考试就没有老师过问学习内容,只有一个所谓的班主任加了企业微信过来。与报名时宣传的负责任完全不一样,提供的课程存在教学质量低劣、教学效果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等问题,且未按约定配备合格师资及教学设施。对本人没有实质性帮助,实在是信不过这个机构,之后与机构协商退费,该机构置之不理并且以报名时间长不符合条件为由不退款。当时报名的诱导的是能退费,两次考试不通过可以退费,现在下一次考试时间拖太久并且这个机构课程完全低劣,我认为没必要再等下去但多次商量无果,这个机构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个*益,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忙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这个机构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夸大宣传、未如实告知教学条件,且其单方制定的“概不退款”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及高度信赖基础,我认为我作为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剩余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应终止。